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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化工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有标可依
来源:国家石油和化工网    分享到:
      国家安监总局日前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明确了20项重大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局表示,判定标准今后将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11月20日,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质量安全环保部有关人士向中国化工报记者表示,该《判定标准》将有助于准确判定、及时整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该人士表示,安监总局2008年出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给出了重大事故隐患的定义,而此次印发的《判定标准》直接给出了重大事故的20项判定标准,较之前更加细化和明确,责任划分也更为清晰。一方面有助于企业准确做出自我判定,及时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另一方面,也更有利于落实安全事故的主体责任,体现出国家对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监管整体趋严。
  化工企业对此也做出了积极反应。青岛海湾化学有限公司HSE部副部长臧晓勇告诉记者,与2012年7月国家安监总局下发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相比,《判定标准》对重大隐患的规定更加细致和具体化。比如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列为重大事故隐患的第一位,而此前只是在法律法规中规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也被列为重大事故隐患,这就对企业现场的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的特殊作业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这些都是安监总局从近几年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中总结出来的经验。我们现在正依据标准逐项核实,不过对于我们集团来说,标准执行的难度并不大。”臧晓勇表示。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氯碱厂安全主管娄德志谈到,“试行标准从本质安全的角度进行判定,我认为非常准确、实用,企业可以根据判定标准进行自查,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改造。”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全总监贾国庆也表示,《判定标准》中的很多条款都是作为一个正规生产企业必须遵守的,也是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规章规定要求的。《判定标准》将重大事故隐患的范围、条件和针对性都细化了,企业更加容易操作,监督检查时也更容易对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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