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8年春耕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的通知
为解决化肥生产流通中的突出问题,做好2018年春耕备肥期间和用肥旺季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保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能源局、供销合作总社、中国铁路总公司等12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2018年春耕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的通知》。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积极响应国家部委号召,呼吁钾盐钾肥生产企业按照国家要求采取措施,抓紧做好以下工作:
01、全力保障化肥生产
生产是保供的基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化肥生产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切实保障化肥生产所需原料供应,努力提高企业开工率。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等天然气和煤炭生产企业要在保障民生用气用煤的前提下,认真履行已经签订的供气供煤合同,在供暖季后期加大力度保障化肥生产用天然气、煤炭供应和价格稳定。各电网企业要全力保证化肥生产企业的用电需要。允许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化肥、煤炭生产企业正常开工生产,切实提高化肥生产供应量。
02、加强运输和信贷支持
各铁路局集团公司要妥善组织安排运力,在春耕备肥期间优先支持化肥及其生产原料运输,重点 保障山西、新疆、内蒙古等氮肥主产地,西南磷肥主产地以及青海、新疆等钾肥主产地运输需要。各地经济运行调节部门要加强协调,及时研究解决运输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化肥生产流通企业的信贷支持,提高审贷效率,改善金融服务。
03、做好淡季储备调控
为进一步发挥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的调节作用,国家将追加安排550万吨化肥淡储任务(2年有效)。在化肥生产供应量增加、价格稳中有降时,中标承储企业要按要求及时有序入储,并提前将淡储化肥调运到基层销区储备库点。如春耕备肥期间局部区域出现供应紧张、价格快速上涨的情况,要及时报告主管部门,经批准后可采取淡储化肥提前出库的措施。储备期结束、春耕用肥旺季到来后,要及时动销。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当地国家化肥淡储和省级储备工作的督促落实,强化监督指导,及时协调解决承储企业在资金、运输及货源等方面的困难,确保淡储化肥足量按时收储到位,满足春耕期间农民集中用肥需求。
04、规范生产经营秩序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开展农资价格监督检查,重点查处价格垄断、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虚标含量、偷换养分等手段制售假冒伪劣化肥等违法行为及其他坑农害农行为。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典型案例,并在“信用中国”等网站向社会公布。推进农资行业诚信建设,对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按照农资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充分发挥好有关部门举报投诉电话作用,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农资打假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和合法经营企业的正当权益,千方百计使农民用上优质合格绿色化肥。
05、指导农民科学施肥
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服务,指导企业提升农资供应服务水平,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开展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普及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大力发展农化服务组织,引导农民合理用肥、高效施肥,减少化肥施用量,降低用肥成本。供销合作社系统要发挥好农资流通的示范引导作用,加快建立现代农资综合服务体系,促进传统农资流通企业向现代农资综合服务商转型,依托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构建现代农资流通网络,推进智慧农资建设,促进农资流通降本增效。
06、强化市场监测预警
各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密切监测化肥市场供求形势和价格变动情况,重点关注今冬明春东北、南方等地区备肥情况,及时发现市场运行中的突出问题并提出相关政策措施建议。有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推进行业规范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发布,引导和促进市场平稳运行。
目前正值春耕备肥的关键时期,通知要求各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落实相关政策,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同时,及时协调解决当前和春耕期间化肥等农资市场供应中出现的重大苗头性、潜在性、倾向性问题,并向国务院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