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公布涉肥规章文件
据了解,此次公布旨在落实国务院有关要求和《农业部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明确了农业部门管理肥料行业现行有效的规章和文件。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土肥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肥料登记工作。
2018年2月28日,广东省农业厅发布《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委托实施一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决定自3月1日起,原由广东省农业厅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 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委托地级以上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委托事项实施期限暂定1年,期满后广东省政府将根据实施效果评估情况决定是否延期。
河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省份在省级肥料登记改革上迈出了更大的步伐。2013年7月,河北省取消由省农业厅负责办理的复混肥料(包括配方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床土调酸剂产品的肥料登记;废止省内涉及肥料登记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2016年6月12日起,取消 “权限内肥料登记”,即在全疆范围内取消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复混(复合)肥料等登记审批,“硝基类肥料”继续实行登记审批。
此外,海南省的肥料登记已经实现不见面审批。自2017年12月1日起,海南省农业厅负责实施的肥料管理正式登记可通过互联网实现“全程网办”,实现不见面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