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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全国肥料监督抽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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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农业农村部决定组织开展2018年肥料监督抽查工作,抽查的范围包括河北、山西、内蒙古、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和甘肃等21个省(区、市)的肥料生产企业和农资市场,抽查品种有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大量元素水溶肥料。



一、抽查范围及任务分工


(一)抽查品种。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大量元素水溶肥料。


(二)抽查范围。河北、山西、内蒙古、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和甘肃等21个省(区、市)肥料生产企业和农资市场。每省(区、市)抽查当地具有代表性的肥料生产企业4家,每家企业抽取1个批次肥料样品;每省(区、市)抽查当地有代表性的农资市场2个,每个农资市场抽查2个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或掺混肥料样品、2个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样品。


(三)任务分工。此次抽查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牵头,农业农村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家庄)、农业农村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沈阳)、农业农村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武汉)、农业农村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农业农村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郑州)、农业农村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和农业农村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宁)等7家质检机构实施(具体任务安排见附件)。


二、抽查方法


(一)企业抽样。样品应从生产企业成品库中随机抽取,抽取的样品应是企业自检合格、附有合格证的成品。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或掺混肥料样品应按批次抽取,以1至2天产量为一批,最小批量为0.5吨,抽样数量依据相关标准确定。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最小抽样批量为50kg,抽样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5个不同部位抽取一定数量小包装产品。抽样人员抽取样品时,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办理肥料登记证,对办理了肥料登记证的,要检查标签标识内容是否与登记证内容相符。


抽样人员应将抽检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并经被抽检单位确认。同时,要查验其自检记录,在抽样单上记录并复制相关生产销售记录。


(二)市场抽样。样品应从经销商仓库或经销门店中抽取,要有肥料登记证,抽样量最低基数不得少于10袋(瓶)。要记录样品的进货数量、库存数量和进货来源,并在抽样单上记录并复制其进货凭证、资金往来凭证等。抽查任务承担单位应以邮政特快专递(EMS)等便于查询的方式,书面通知产品标签标称的生产企业,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书面确认。逾期不予回复或拒不签收的,视为标称企业确认为其产品;标称企业确认不属于其产品的,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三)抽样注意事项。抽样人员应依据《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 15063-2009)、《掺混肥料(BB肥)》(GB 21633-2008)、《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Y 1107-2010)、《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 18382-2001)等标准进行抽样。抽样人员要认真填写抽样单,内容必须与所抽产品标签内容一致。填好的抽样单须有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的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抽样单上盖公章的,应在抽样单上注明。


三、检测项目与依据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检测依据为《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 15063-2009),检测项目包括总氮、有效磷、钾、水溶性磷、氯离子和粒度。


掺混肥料检测依据为《掺混肥料(BB肥)》(GB21633-2008),检测项目包括总氮、有效磷、钾、水溶性磷、氯离子、粒度、水分、中量元素和微量元素。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检测依据为《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Y 1107-2010),检测项目包括总氮、磷、钾、钙、镁、铜、铁、锰、锌、硼、钼、硫、氯、钠,pH值、水不溶物、水分、液体肥料密度,以及汞、砷、镉、铅、铬。


现场检查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四、结果判定和确认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 15063-2009)、《掺混肥料(BB肥)》(GB 21633-2008)、《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Y 1107-2010)、《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 18382-2001)进行判定。


检验结束后,抽查任务承担单位应及时将产品检验结果以邮政特快专递(EMS)等便于查询的方式,书面通知被抽查单位和产品包装上标称的生产企业,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书面确认。对逾期不予回复或拒不签收的,视为认可抽查结果。


被抽查单位或标签标称生产企业对监督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监督抽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应当及时安排复检。复检针对封存备用样品进行再次检测,由我部委托的质检机构承担。


五、时间安排


7月31日前完成样品抽取与确认,9月10日前完成样品检验、结果确认和抽查结果上报。


六、相关要求


(一)本次肥料监督抽查的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对象均采用“双随机”方式确定,并以拍照或录像的形式全程记录。


(二)有关省(区、市)农业主管部门要提供必要协助,并及时提供相关企业名单,为实施随机抽查创造有利条件,积极配合抽查任务承担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对监督抽查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假冒伪劣产品,有关省(区、市)农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查处。对涉及跨省(区、市)的产品,要通知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协查,同时报告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涉及案件协查的,还要登录农业农村部网站“金农工程”农资打假与监管相关栏目进行报告。


(三)抽查任务承担单位在抽样时至少随机确定2名抽样人员参加。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向被抽查单位出示有关文件和证件,并详细介绍本次抽查的性质、抽样方法、检验依据、判定原则。严禁事前通知被抽查企业,抽样人不得与被抽查企业或产品有直接、间接关系,不得有接受送礼和宴请等影响监督抽查结果公正性的行为。


(四)抽查任务承担单位要加强检测质量控制,严格按标准检测,确保检测数据科学、公正,确保抽查任务保质保量完成。同时,按照相关标准和本通知要求,制定详细的抽查细则,报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备案。各抽查任务承担单位在报送样品检验结果的同时报送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抽查工作进展、被抽查企业产品登记、标签标识和追溯体系建立等情况。


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肥料监管职责,强化肥料登记管理,建立肥料监督抽查制度。要结合农资打假专项整治行动和农业生产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本省(区、市)肥料监督抽查,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确保农民用肥质量。


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耕地与肥料管理处联系人:卢静,

电话:010―59191433,

传真:010―59193347。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肥料监测试验处(筹)联系人:孟远夺,

电话(传真):010―59194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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